北京市财政局、北京市教育委员会
关于印发《北京市市属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
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》的通知
北京市市属各普通高等学校:
为引导和鼓励本市高校毕业生面向我市边远山区基层单位就业,根据《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< 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>的通知》(财教〔2009〕15号)的文件精神,结合本市实际情况,决定自2009年起,对我市市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,自愿到我市边远山区基层单位就业、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(含3年)的学生,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。
现将《北京市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》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附件:北京市市属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
二○○九年六月三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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